根据《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和公路的两侧葬坟或兴建公墓。“三沿七区”是指:沿高速路和国省道、县乡公路,沿村庄周边沿河流、水库岸边,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旅游风景名胜区、集中住宅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区。
在上述区域内原有的坟墓,除受保护坟墓以外,应当限期迁移或平毁。
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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