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垦区个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解读

来源: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1-23 18:33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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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陵水黎族自治县域范围内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的行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垦区国有土地资源,保障垦区企业、职工及居民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该《细则》主要分为六章。第一章总则,共5条,介绍了该细则制定的目的、相关依据、实施范围和相关部门的在该细则实施过程中的职能范围。第二章是用地和规划,共5条,介绍垦区个人建房关于用地和规划相关要求。第三章是申报条件和程序,6条,介绍垦区个人建房申报条件和程序内容。第四章批后管理,共2条,介绍建设工程批准后的管理办法。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共5条,介绍各职能部门对垦区建房监督检查的相关职责和相关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共4条,对该细则实施进行补充说明。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垦区范围内垦区职工、户籍在垦区的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自住住房的审批管理,包含光坡镇岭门居、群英乡南平居以及三亚市海棠区南田居位于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垦区职工、居民。

   (二)垦区个人建房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应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地域特色在垦区居民建房管理过程中注重对建筑风貌进行引导和管控,建议建房户参考选用我县村镇住宅建筑设计方案图集。

(三)垦区个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扩建和重建自住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位于并场队的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四)户籍在垦区范围内的职工、居民或是户籍不在垦区但在垦区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垦区职工(以社保缴纳凭证或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为准),在满足相应的条件下才可申请个人新建、扩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其中个人新建住房仅限于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


相关文件: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垦区个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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