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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贯彻落实《海南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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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全面领导,推进我县中小学校全面建立和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教育厅党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的《海南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以健全发挥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作用的体制机制为重点,加强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慎推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公办中小学校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学校党组织职责。中小学校党组织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抓班子、带队伍的领导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构建“红色人文、绿色生态、蓝色文化”特色德育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堪当海南自贸港建设大任的时代新人;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办学方向、改革发展、安全稳定及教育教学、学校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负责人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6.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7.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二)支持和保证校长行使职权。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
4.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5.加强教师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
6.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7.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8.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9.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加强学校领导班子政治建设。
1.学校领导班子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地讲政治;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积极参加学习培训,提高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政治生态,推进清廉自贸港建设。
3.完善培养选拔、考核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加强任期考核,推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尽责、潜心育人。
(四)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
1.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
2.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3.学校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各中小学校要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中小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和《陵水黎族自治县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结合实际细化学校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决策事项和程序,制定学校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报县教育局党委审查和备案。
(五)完善协调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1.中小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2.党组织书记和校长要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带头维护班子团结。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3.发挥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团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团组织等通报学校工作情况。
(六)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1.县教育局党委要认真履行领导和把关作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标准和程序,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选拔党性强、懂教育、会管理、有威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秀党员干部担任学校党组织书记,着力培养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校长队伍。
2.学校党组织要落实党建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规范学校党组织设置。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50人以下的学校设立党支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总支,100人以上的设立党委。针对正式党员人数较少(小于3人)和暂时没有党员的学校,以党小组、挂靠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聘任党员教师、选派党建指导员等形式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3.党组织设置为党委、党总支的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应当分设,实行“双正职”;党组织书记一般不兼任行政领导职务,校长是中共党员的应当同时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党组织设置为党支部的学校,支部书记、校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实行“一肩挑”,同时应当设1名专职副书记。推行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地位。
4.中小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健全党务工作机构,充实党务工作力量。要认真开展理论学习、“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将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要切实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和党员的日常管理,加强对优秀教师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把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教师培养成教学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充分发挥党员教师先锋模范作用。
5.完善激励机制,学校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委员)与校长(副校长)在岗位等级确定、考核奖励、待遇落实等方面同等对待。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参照学校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待遇,优秀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参照优秀教育工作人员享受待遇,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工作量计入教学工作量。
(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师德师风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引导教职工增强政治认同和教书育人责任感。
1.完善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全员参与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机制。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开展谈心谈话,积极为教职工排忧解难。
2.按照“四有好老师”标准加强教师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探索完善师德考核机制、师德负面清单,在职称评聘、课题申报、评奖评优等方面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3.以党组织书记和校长讲师德课、践行师德标准为着力点,丰富中小学校师德教育形式。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宣传,持续营造尊师重教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 实施步骤
加强宣传,强化培训。把《海南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列入2023年基层党组织书记培训班学习内容,聘请专家进行深度解读。
(二)优化框架,完善制度。按照全县统一部署、上下协同联动、分类分步实施、积极稳慎推进的思路,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出台实施方案,聚焦落实过程中的机制和制度建设,集中力量打通难点和堵点。
(三)提高能力,明确职能。要选好配强学校党组织书记和校长队伍,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凝聚党政合力。在具体办学中,明确党组织与校长职能分工,弄清楚党组织领导什么、校长负责什么等基本问题,保障中小学办学有序开展。
(四)试点先行,整体辐射。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引领、全面推进、整理落实的工作思路,全力推进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试点工作,明确落实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为全面落实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奠定良好基础。牢牢把握中小学校党建工作与校长负责制的使命任务,坚持党组织领导与学校发展深度融合,增强干部教师队伍干事创业的内驱力,充分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根据具体情况分类确定试点学校,培育陵水中学、民大附中陵水分校、中山小学、北斗小学、思源实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党建示范校,不断加强党组织在教育各领域各环节各方面的领导作用,示范带动全县中小学校模范执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持续促进全县中小学校党的建设质量不断提升。
(五)分步实施,稳慎推进。坚持成熟一个调整一个的原则分步实施,稳慎推进。
1.陵水中学、民大附中陵水分校、民族中学2023年内完成设置党委(党总支部委员会),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并完成相关机制配套工作。
2.2023年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都应健全党组织设置,全部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规范党支部设置,强化支部委员会建设,持续优化党建工作。
3.强化幼儿园党建工作,大力发展党员。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幼儿园,将实施党组织覆盖、派遣党建指导员、配备党务工作辅导员,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准工作方向。认真领会中央、省委、县委的部署要求,落实县教育局党委主体责任,成立领导小组,进一步有力推进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工作。县教育局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总体部署、解决实际问题,明确1名党委委员分管中小学校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工作,每年至少听取1次中小学校党建工作情况汇报。
要统筹协调,强化督促指导,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中小学校干部配备、学校党组织规范设置、党组织关系隶属等问题。要强化政策把关,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坚持“一校一策”原则,稳慎推进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培养选拔、教育培训、考核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加强任期考核,推动学校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潜心育人、清正廉洁。
各学校也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要以推进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学校党组织设置,统筹协调各方资源,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成效。
(二)明确工作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开展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大胆探索创新,尤其是进一步明确学校议事决策机制和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职责,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切实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德育工作,以党建引领学校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将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写入学校章程,要在学校章程中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和党务工作机构、经费保障等内容要求。
(三)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考核问效。建立和落实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学校党组织要结合年度考核向县教育局党委报告执行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在组织生活会、述职评议、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个人执行情况。县教育局党委要将学校贯彻执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和对学校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学校党组织决议,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对班子进行调整。
本方案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公办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参照执行,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党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未单独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中小学校,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
附件:1.陵水黎族自治县中小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
2.陵水黎族自治县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
附件1
陵水黎族自治县中小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试行)
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一般包括总则、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附则等5个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海南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小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不断推动全县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小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主要职责是: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加快构建“红色人文、绿色生态、蓝色文化”特色德育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堪当海南自贸港建设大任的时代新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组织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4.学生德育、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老干部工作等工作的领导,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事项。
9.党组织工作经费预算和使用、党费收缴和使用、党组织内设机构设置及党务人员配备等。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追加预算、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资金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事项。
4.学校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
5.学校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稳定工作的有关事项。
6.各级表彰推荐,校内表彰奖励事项。
7.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监督等重要事项。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考核等事项。
3.推荐优秀年轻干部等事项。
(四)教师等人才的培养、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事项。
(五)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奖惩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党员大会、党代表会议等事项。
(八)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组织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经党组织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可委托党组织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务工作由学校党建办公室、党务干部承担。
第八条 党组织会议出席成员为党组织班子成员。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党组织书记也可确定有关人员或师生代表列席会议。出(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 党组织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出席方可召开。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
第十条 党组织会议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对于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一条 党组织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二条 党组织办公室应将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清单,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便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党组织会议按“一事一议”原则逐项讨论有关议题,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组织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四条 党组织班子成员讨论议题时,原则上由分管领导汇报或说明,相关部门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五条 党组织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产生较大分歧,且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或交换意见,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会议实行重大事项票决制,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形式进行,党组织书记末位表态。会议表决事项,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以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逐人表决。
第十七条 党组织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党组织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九条 党组织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该 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要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由学校分管领导按照分工或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决议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党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落实。学校党组织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或变更的,应提交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十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允许有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但不能发表与集体决定相悖的个人意见,必须按照党组织的决定或决议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党组织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组织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附件2
陵水黎族自治县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
(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一般包括总则、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附则等5个部分。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海南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不断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中小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落实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
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主要职权是: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
3. 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提交的重要事项:
1.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等事项。
2.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等事项。
3.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追加预算、大额资金支出,财务管理等事项。
5.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事项。
6.各级表彰推荐,校内表彰奖励等事项。
7.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等事项。
8.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9.校长工作报告、校长执行重大决议情况报告以及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重要请示、报告等事项。
10.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1.党组织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等事项。
2.贯彻落实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
3.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基本制度等事项。
4.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事项。
5.学校年度预算的执行、决算情况,大额度支出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等事项。
6.学校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事项。
7.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等事项。
8.开展教学、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管理等事项。
9.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思政课教学等事项。
10.校园文化活动、科普活动开展及文明校园建设等事项。
11.学生奖励及违规处理等事项。
12.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等事项。
13.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合作,与家庭、社会联系等事项。
14.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原则上1-2周召开一次,遇到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务工作由学校
办公室承担。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一般由学校行政班子成员组成,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校长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组织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研究讨论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按照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校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先由提交议题的分管领导汇报,并首先发表意见。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校长末位表态。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对重大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会议讨论的事项,适合公开的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要遵守保密规定。会上分发的涉密资料,会后及时收回。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由学校分管领导按分工或相关部门按工作职责组织实施。校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落实,并及时向校长报告。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执行过程中出现需要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应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决定。需要复议的,应该按照第十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一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会议成员允许有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但会后不能发表与集体决定相悖的个人意见,必须按照集体决定或决议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条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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