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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ls031/2024-00017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3月05日 17:19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管理的通告
文  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管理的通告

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液化石油气用户:

为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2019〕69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充装单位应当从取得制造资质的单位采购检验合格的液化石油气瓶,气瓶应依法办理使用登记证。

(二)充装单位应加强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禁止充装超期未检、报废、改造翻新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

(三)充装单位应建立比较完善的气瓶信息安全追溯系统,按要求将已赋码的自有产权气瓶质量和充装信息录入安全追溯系统,并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扫码充装。

(四)充装单位只能充装已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本单位自有产权气瓶,其它气瓶禁止充装液化石油气。

(五)液化石油气用户可以向充装单位租赁其自有产权气瓶,并购买液化石油气。

(六)液化石油气用户可以将其持有的气瓶通过合理的方式(双方协商)置换充装单位的自有产权气瓶,再购买液化石油气。

(七)充装单位向液化石油气用户提供的自有产权气瓶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所充装气瓶的质量及安全性能负责,并对用户使用液化气安全常识进行宣传教育。

(八)液化石油气用户应规范使用液化石油气及气瓶,禁止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报废气瓶、未经法定检验合格的气瓶。

我局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充装液化石油气瓶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2345。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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