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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工业加工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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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工业加工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工业加工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工业加工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英州符记冰淇淋店经营蛋白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炫酷(雪糕)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2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英州符记冰淇淋店(经营者:符翠芬)经营的炫酷(雪糕)(生产日期:2024年1月8日)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三亚分所进行检验。该批次炫酷(雪糕)中的蛋白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4年4月30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5月27日对当事人经营蛋白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炫酷(雪糕)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炫酷(雪糕)销售单价为1元/支,成本价为0.52元/支,除抽样的32支外,当事人自述其余炫酷(雪糕)都已售完,本案货值金额为400元(1元/支×400支=400元),违法所得为192元{(40元-20.8元)元/箱×10箱=192元}。
以上事实有《抽样单》《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炫酷雪糕时,索取了采购单、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供货商的许可证明材料,销售雪糕的冰柜温度符合雪糕标示的-22℃以下要求,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虽然涉案雪糕标示的蛋白质含量是明示标签内容,但是蛋白质的实测值是需要通过抽检才能发现的,虚假标注蛋白质含量是厂家造成的,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7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对同批次的炫酷(雪糕)进行检查,并将同一牌子的所有冰淇淋都进行下架退回商家处理;2、分析造成1月8日炫酷(雪糕)不合格的原因;3、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的炫酷(雪糕)进行召回。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炫酷(雪糕)不合格原因主要是厂家原料把关不严、产品灭菌条件未达到工艺要求等导致蛋白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说出原料进货来源,并履行登记进货查验记录、留存索证索票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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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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