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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4471-2/2013-00007 分  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3年08月24日 11:13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文  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陵水黎族自治县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宗旨:关爱生命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开展济贫救难等慈善项目,为社会各类弱势人群开展慈善医疗救助项目,减低弱势人群因病致(返)贫的风险,关怀、帮助弱势人群的社会公益事业,体现社会和谐。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资金管理办法的业务范围:争取政府资金;接受社会捐赠;救助弱势人群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条  接受海内外热心于慈善医疗公益事业的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  救助“低保、五保、特困家庭、残疾人”等各类弱势人群的慈善医疗救济项目。

第四条  对开展弱势人群基本医疗保障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资助。

第三章  基金来源

第五条  县政府预算安排。

第六条  海内外热心于慈善医疗等公益事业的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第七条  利息收入 。

第八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捐赠者除赠予陵水黎族自治县医疗救助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员会”)统筹运用外,有权指定捐赠用途及方式,但应符合县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以货币捐赠,应以现金、支票、汇款等方式汇入陵水黎族自治县医疗救助基金会账户。  

第十条  基金委员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合法的收据。捐赠人以货币、支票、汇票、有价证券捐赠的,开具的收据应写明捐赠金额等要素。

第十一条  捐赠人在捐赠后,有权基金委员会查询捐赠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凡我县户籍的人口因天灾、人祸等突发性事件或严重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给予救助:吸毒治疗,斗殴事件,有责任人承担的交通、工伤事件等。

第十四条  救助标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费部分除去民政救助部分后仍达5000元以上者(含5000元)给予8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20000元;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按总费用5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10000元。特别困难者,可经基金委员会审批适当增加救助额度。

第五章 救助程序

(一)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拟受助对象向基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陵水黎族自治县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在将所在村民委员会、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乡镇政府或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提交到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县卫生局一楼新农合办公室)。

对持有低保证的低保家庭,由基金委员会直接到县民政局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医疗救助所需凭证: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证件原件,疾病证明书,正规税务发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二)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初审:项目部收到申请人申请资料后,对救助申请进行初审,初审事项包括所提供身份和资料的真实性、救助的必要性,将签署意见后的《陵水黎族自治县医疗救助资金审批表》提交评审委员会。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审批:评审委员会根据救助原则及额度范围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综合评审,审批确定救助意向及金额。审批时间为10—15个工作日。

(三)评审原则

第十九条  申报时间顺序原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名单按照申请人申报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申请时间早的优先;

第二十条  量入为出原则:根据筹资情况确定救助名额和救助金额;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定原则: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和病情的轻重程度综合评定救助对象;

第二十二条  如遇特殊或特别紧急的情况,可将评审过程进行加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救助申请有效期为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评审公示

     第二十四条  获得救助的患者名单将在审批通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各村委会、各乡镇政府及陵水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5日后若没有接到任何投诉即可向申请者拨付救助资金。

第六章   救助款的支付方式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以自己名义在本基金会指定银行开设个人账户,本基金委员会在确定为救助对象后1月内拨付救助款。

第七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救助申请人责任。申请人应依照资金救助管理办法及相关程序申请、使用救助资金。申请人应如实报备、填写相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若因申请人隐瞒相关信息或人为有意提供不实资料,基金委员会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二十七条:陵水县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根据国家资金公益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公益善款的使用及管理办法,由基金委员会在相关媒体及网络向公众公开。善款的财务使用情况定期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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