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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387-ls/2019-05050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2年02月17日 15:55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等5个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文  号: 陵府办〔2011〕203号

陵府办〔2011〕203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等

5个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等5个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琼府办〔2011〕2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等5个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琼府办〔2011〕2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现将《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海南省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海南省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收费办法(试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5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套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总结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掌握、分析和汇总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告公布方式及期限。

省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行政机关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上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并由本级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报告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⒈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做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量、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和重点内容介绍。

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方式。通过政府网站、公共查阅点、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包括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行政机关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⒈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建设、依申请公开受理答复、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

⒉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情况。指当面申请、网站提交、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涉及的重点领域和涉及的内容。

⒊对依申请公开件的办理情况。包括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正在办理延后答复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件数。同时,对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进行分析。

⒋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包括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取的费用总额、上年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相关费用减免数额、上年度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情况。包括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件数,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件数,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件数。

⒉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包括法院判决维持件数、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件数、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件数、判决变更件数。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⒈上级行政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存在问题的原因及改进措施。

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诉讼的(除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法院判决维持的以外)的原因和整改措施。

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公民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本制度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行政机关澄清虚假

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本行政机关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信息内容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全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并负责以本级政府名义和本级行政机关责任范围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并负责以本级政府名议和本级行政机关责任范围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行政机关负责澄清在其职责范围内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和监控机制。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对已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密切监控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主动联系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行业信息发布渠道的监督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六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采取何种方式澄清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七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应制定澄清工作预案,确定澄清内容、渠道、方式,对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需要本单位澄清的,及时制作准确信息,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难以确认的,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  澄清突发公共事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行政机关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关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公务员法》、《监察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经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认定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七)未采取监控措施未及时发现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八)不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海南省各级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行政机关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收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

涉及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信息收费标准,应举行多方听证会后最终确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

(一)检索费

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在本行政机关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检索费。

(二)复制费

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要求,通过复印、光盘等介质提供答复申请的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复印)费。

经行政机关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自带的电子移动存储介质复制信息的,只收取检索费,不收取复制度。

(三)邮寄费。

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要求,采取邮政手段传递答复申请的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

邮寄资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

凡在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受理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收费,由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实施收费。

第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的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等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九条  行政机关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公众监督。

第十条  各级价格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对于各种乱收费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 业单位依申请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有收费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2、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通知书

3、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免收费用审核表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的主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社会评议的主体,行政机关是接受社会评议的对象。行政机关均应实行社会评议制度。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依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方法。

社会评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评议工作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视察,社会监督员和广大群众日常监督。

代表监督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小组进行监督评议。

社会监督员评议。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从社会各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对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第五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社会评议结果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时间。

市县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省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1 检索费 件 5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属于不予公开的,不收取检索费。

2 复制费 纸张打印、复制费(黑白,含纸张) 页 纸型 单面复制 双面复制

A4 0.2 0.3

A3 0.4 0.6

B4 0.3 0.5

B5 0.2 0.3

光盘复制费 张 1.5(含光盘费用) 自带电子移动存储介质(移动硬盘、U盘、软盘、光盘等)的只收取检索费,不收复制费。

磁盘复制费 张 3(含磁盘费用)

3 邮寄费 邮寄资费标准 按国家规定执行

信封 个 C4 0.5

个 其他 0.1

4 收费依据 《海南省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5 免收情形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附件2: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通知书

(免费图章盖章处)

根据《海南省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此次共收取您    元。其中:

检索费:5元/件,    件,    元。

复制费:⒈(黑白/彩色)复制,纸型为    ,收费标准为    共    页,计   元。

⒉光盘复制,收费标准为    ,共   张,计   元。

邮寄费:邮寄挂号费    元。

信封型号为    ,收费标准为    ,    个,

元。

如您选择当面领取告知书和信息,请现场交纳费用。交费后将现场向您提供信息。

如您选择通过邮寄的方式获取信息,请通过邮局汇款方式交纳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收到费用后将即时通过邮寄向您提供信息。

邮局汇款采取按地址汇款方式。我们将在收到邮局取款通知单后,2个工作日内前往柜台取款确认到账(收款单位名称:ΧΧΧΧ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地址:ΧΧ街Χ号)。

附件3: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免收费用审核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  申请时间  拟答复

时间

登记回执编号  告知书编号  告知书

类型

申请内容

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 标准 数量 合计(元) 总计(元)

⒈检索费 5元/件  

2复制费(黑白复制) A4单面 0.2元/页  

A4双面 0.3元/页  

A3单面 0.4元/页  

A3双面 0.6元/页  

B4单面 0.3元/页  

B4双面 0.5元/页  

B5单面 0.2元/页  

B5双面 0.3元/页  

光盘复制 1.5元/页  

磁盘复制 3元/张  

⒊邮寄费 邮寄自费标准 国家规定  

信封 C4:0.5元/个  

其他:0.1元/个  

备注

免收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其他,具体是      

拟办意见

领导审核意见 主管领导批示: 主要领导批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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