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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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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2021〕125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改善我县城乡空气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及《陵水黎族自治县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6-2030)》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通告如下:
一、管控时间
2022年全年
二、管控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各种规格烟花产品,常态性全时段禁止燃放爆竹区域:
(一)椰林镇、三才镇、黎安镇、新村镇、光坡镇、英州镇管辖区域;
(二)清水湾、香水湾、土福湾旅游开发规划区;
(三)分界洲岛、南湾猴岛、椰田古寨等旅游景区;
(四)吊罗山国家森林公园;
(五)提蒙乡镇墟及提蒙村委会、礼亭村委会、曾山村委会;
(六)本号镇镇墟及吊罗山林场场部;
(七)群英乡镇墟及芬坡村委会梯一、梯二、梯三、芬坡村小组,南平居(原南平农场场部);
(八)隆广镇镇墟及五一村委会、广新村委会、万岭村(青龙井、新村仔村);
(九)文罗镇镇墟及文新村委会、五星村委会、新华村委会;
(十)全县所有林业用地及林缘100米范围以内,包括:大牛岭、大溪岭、长水岭、九所岭、大橄岭、大艾岭、走客岭、老猫岭、猴子埇岭、廖次岭、丹录岭等山头林区;
(十一)小妹水库、小南平水库、走装水库、万洲岭水库等蓝线范围及陵水河沿线100米范围内区域;
(十二)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府公共小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各乡镇政府大院、各社区(村委会)庭院;
(十三)重要军事区域;
(十四)重点文物单位;
(十五)各物业小区、各文化体育广场、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
(十六)各宾馆酒店、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七)汽车站、动车站等交通枢纽;
(十八)加油(气)站、燃气充装站等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内。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区域,禁止燃放以下品种和规格的爆竹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区域,禁止燃放圆型产品直径超过20cm、条型产品头数超过500头的爆竹产品。
四、销售管理
(一)禁燃管控区域内一律不设烟花爆竹销售点,禁燃管控区域外且远离县城的本号镇、群英乡、隆广镇可设销售点,并从严销售管控。
(二)禁放区域外的居民购买爆竹产品须年满18周岁,并凭身份证购买,每人限购圆型或方型产品不超过20cm、条型产品不超过500头的爆竹类产品1份,且不能在其他销售点重复购买。
(三)一律禁买禁卖各种烟花产品。爆竹销售点销售时须验明购买者身份,严格做好购销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购买产品品种规格及数量等。
五、严格执行焰火燃放规定
(一)原则上不准许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核准烟花燃放组织实施方案并发放《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燃放。
(二)电子爆竹产品不受燃放区域管控限制,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六、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一)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全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在禁燃管控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环保、文明的氛围。
(二)对未经许可,在禁燃管控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销售点禁止向禁放区域居民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一经发现违反规定者将依法处罚。
七、严格落实部门职责
各乡镇党委、政府为烟花爆竹管控主体责任单位,公安局、综合执法局为禁止烟花爆竹燃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为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空气质量的监管部门,县委宣传部、财政局、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教育局、旅文局、民政局、房管局、交通局、商务局、卫健委、林业局、供销社、园林环卫服务中心等部门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控工作。各相关单位、相关村(居)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管控工作。
八、严格做到奖罚分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各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和“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等进行举报。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追责。
九、相关要求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事项。县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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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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