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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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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办规〔2023〕2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促进数字经济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和《“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智慧海南总体方案(2020-2025年)》、《海南省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精神,加快推进数字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激发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本办法安排的,按照数字经济有关特点进行管理,推进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支持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加快培育新业态新模式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数字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发展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全县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推进工作,组长由分管数字经济的县领导担任,县委人才发展局、县发改委、县资规局、县旅文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工信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卫建委、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统计局、县市监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陵水投促局等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发展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工信局,负责统筹协调、日常联络、督办落实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推进的各项工作任务等。
发展工作小组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全县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情况,统筹推进全县数字经济发展,研究审议全县数字经济发展重要政策和重大事项,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向,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汇总、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的程序进行管理,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事后补贴奖励方式给予支持。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县级专项资金支持,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我县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通过本县“一事一议”享受的同类事项不重复享受。
贸易结算类、金融投资类等两类企业另行扶持,本办法不再重复予以支持。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入陵水黎族自治县数字企业基本数据库,并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定期上报统计报表;
(二)在陵水黎族自治县内登记注册为法人机构并申报纳税;
(三)遵纪守法,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数字企业,是指经以数字技术为基础,为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经济活动的企业,企业的主营业务归属于《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根据2019年第1号修改单修订》(以下简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八条 【引进产业重点项目】引进大数据、人工智能、元宇宙、数字文旅、数字健康、游戏软件、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等数字企业。对新引进的企业,已实际注资或有专业团队实质入驻陵水后,按照以下情况给予奖励:将全国总部整体迁入我县,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落户奖励;在我县设立行业总部或全国区域性总部,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励;在我县设立省级总部,实缴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在我县设立省级区域性总部,实缴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落户奖励。奖励资金仅用于企业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等。
申请“落户奖励”的企业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新落户本县(落户时间以企业注册登记时间或迁入登记时间为准),落户奖励按以下规定分两批次发放:
1.落户企业在本县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并且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后,按对应扶持标准的50%发放首期扶持金。
2.落户企业需在我县实质性经营,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按扶持标准的50%发放第二期扶持金。
第九条 【支持企业成长壮大】对在我县落地、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500万元、2000万、5000万、1亿元的数字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晋档升级”奖励。
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30%,按照企业营业收入增加额1%给予成长奖励。单个企业“晋档升级”奖励和成长奖励合计最高奖励500万元,用于企业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等。
鼓励县内数字企业向“专精特新”、“高精尖”方向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对首次入选国家级“小巨人”、“单项冠军”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复核通过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省级“专精特新”重点培育中小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复核通过的给予5万元奖励,用于企业创新服务、技术研发、技术改造等。同一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达到本项多个扶持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扶持。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数字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复核通过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数字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复核通过的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达到本项多个扶持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扶持。
第十条 【支持企业参与数字化标准建设】支持本县企业或机构积极参与数字化标准制定,对主导(含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主导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奖励;主导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所获国家和行业标准奖励合计最高1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对我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并经认定为省级研发机构的,根据省补助金额按照1:1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我县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且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且在统的数字企业,按照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研发经费以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年度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投入为准。本项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支持布局发展游戏、电子竞技、元宇宙、先进计算服务等未来数字产业,提高数字技术基础研发能力。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游戏软件以及数字创意、北斗服务、数字文旅、数字艺术品交易等具有陵水特色的元宇宙应用示范项目,按其软件开发投资额或项目实际建设费用的30%给予扶持,最高300万元。
第十三条 【大力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鼓励数字企业利用5G技术、物联网、北斗导航、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高精尖技术在我县海洋、农业、健康医疗等重点产业及民生领域中开展示范项目建设,按其实际建设费用的30%给予扶持,最高300万元。
第十四条 【加快产业集聚发展】推动数字经济项目向产业园区集聚,培育壮大优势特色数字产业集群。对新引进5家以上数字企业的产业园区,按每新引进1家企业(被引进企业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并有专业团队实质入驻园区)给予园区的招商合作机构5万元奖励,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已与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委托招商合作协议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我县招商合作机构扶持政策另行扶持,本办法不再重复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打造人才新高地】大力引进培育“数字高端人才”、“数字青年人才”、“数字领头雁”、“数字工匠”等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打造自贸港一流产业高端人才集聚地。
就业补贴。对我县数字企业新引进的数字经济青年人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陵水工作满一年的,税前年收入(主要包括其年度工资、奖金、提成,不包括实物福利)达到12万元以上的员工,按照其年收入10%的标准,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就业补贴金额需剔除其享受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补贴部分。
社会保险补贴。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生在陵水数字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在本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给予50%补贴,一年一补,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员工安居奖励。对在我县数字企业工作税前年收入达到18万元以上的员工,按房屋购买或租赁的合同和发票最高给予2万元/人·年,连续3年的安居奖励;税前年收入达到13万元以上的员工,按房屋购买或租赁的合同和发票最高给予1万元/人·年,每人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加大金融扶持】鼓励和支持高成长性的数字企业在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新三板、创业板、主板、科创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上市奖励。对我县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后,按照融资金额给予经营团队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0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5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万元。
挂牌奖励。对在海南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数字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行(新三板)挂牌的,在基础层挂牌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在创新层挂牌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基础层的挂牌企业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的,给予补足100万元差额奖励。
鼓励新三板企业积极向北交所、科创板、创业板等转板,转板上市后可补足扶持差额。
第十七条 【深化产业合作交流】支持举办国际级或国家级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大会、高峰论坛等活动,提升我县数字经济产业影响力。对在县内主办高水平、高层次的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学术交流等活动,经发展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对举办国际性、全国性活动的企业或机构分别按实际举办费用的50%、30%给予补助,每个活动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县科工信局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陵水黎族自治县数字企业基本数据库入库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下达的申报通知要求提出入库申请和准备材料。
第十九条 县科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编制每年的数字经济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应用场景范围及领域、申报流程及要求等),包含本办法第十二条“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和第十三条“大力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的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和评审,每年总共择优遴选不超过10个项目(项目实际建设费用需大于300万元)。项目评审结果经发展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县政府批准后,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根据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联合下达的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出项目申请和准备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
(一)企业(单位)项目,由企业(单位)申报;
(二)人才项目,由企业(单位)申报;
(三)企业为人才申请奖励,财政资金拨付至申报企业,由企业向个人支付;
(四)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示范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申报。
(五)园区的企业引进奖励,由产业园区的招商合作机构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或资金项目申请说明(内容根据申报类别明确);
(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情况等;企业主营业务、资产、拥有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如果有)、主要研发人员情况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
(三)项目单位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在我县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统计关系证明材料、税务征管关系证明材料等;
(四)项目单位近三年获得财政支持资金情况说明;
(五)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其他所需材料。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专项资金扶持类别,每年安排申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申报通知。县科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印发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组织项目申报。申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的条件及材料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三)申报资格初审。申报企业按申报方向的有关要求编制相应的纸质申报材料,提供相应的材料交至县科工信局。
(四)申报资格复审。县科工信局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报告,发展工作小组根据审核结果确定通过复审企业项目。
(五)结果公示。县科工信局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公示有异议,县科工信局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重新修订资金分配方案。
(六)审批及拨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县科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将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管理经费用于项目审核、监督检查、评审验收、绩效评估等工作,并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企业收到资金应该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主动接受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纪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科工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奖补资金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展工作小组或有关单位依法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回其奖励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其扶持申请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和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当数字经济扶持资金不足、发生骗补情况或者第三方认证改变时,县科工信局可发通知暂停办理县数字经济扶持政策中任何一项政策,并可更改或增加某项资金申报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每年申报时间及相关补充资料以本办法结合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陵水黎族自治县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陵府办〔2019〕80号)同时废止。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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