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
免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执法理念,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以下简称免罚)是指本县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存在法定情形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的规定,制定《陵水黎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供本县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参考适用。
《免罚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执法实践予以定期评估和及时调整。
第四条 免罚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坚持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情形,依法进行裁量。
第五条 免罚应当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运用行政约谈、劝导示范、警示告诫等多种方式,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规范经营。
第六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类型违法行为。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陵水县人民政府信用信息双公示平台、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平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记录档案及日常监管部门的档案,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的,可认定为初次违法。
第八条 对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后发现违法行为符合《免罚清单》免罚适用条件的或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教育后结案归档。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参照《免罚清单》所列事项和适用条件对违法行为进行研判,违法行为符合该事项不予处罚的全部适用条件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对未列入《免罚清单》的不予处罚事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综合研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免罚清单》与上级部门制定的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 |
|
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83381301(网站维护电话)
琼公网安备4690280200011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80005 琼ICP备05000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