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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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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办规〔2023〕4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
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落实国家、省、县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文件精神,推动我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结合陵水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旅文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县现代文旅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列入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部门预算。县旅文部门负责受理资金项目申报、初审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并对财政资金使用进行审核监督。
第三条 资金安排应当坚持公开竞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总量控制、注重绩效、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四条 支持对象
申报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依法申报纳税,无欠交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第五条 支持方式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励。鼓励企业在陵水发展旅游类新兴项目、创新项目或引导性项目。新兴旅游业项目(旅游住宿业除外)年度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入境旅游奖励。对旅行社组织境外旅游团队(10人以上成团,以下同)在陵水县游览两个(含)以上购票景区,给予20元/人奖励,如在陵水县住宿过夜的,在原有基础上再上浮5元/人,每个旅行社最高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旅游产品标准化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5A、4A和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获得省认定的旅游小镇的,奖励10万元;对新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奖励10万元;对新评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奖励1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休闲旅游街区、省级休闲旅游街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对新评定的“金宿级”“银宿级”“铜宿级”的民宿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椰级、四椰级、三椰级乡村旅游点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在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和中国旅游商品大赛中新获金、银、铜奖项的企业分别奖励 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或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达标单位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被评为县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达标单位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级体育休闲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国家体育训练南方基地(一核多点)、体育旅游精品景区、体育产业集聚区的,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省级研学基地的给予3万元奖励。(同时获得多个级别奖项的,根据最高级别的奖项给予相应奖励。在本暂行办法有效期限内,如根据低级别奖项申领取得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级别奖项的,可以申领奖励差额,即更高级别奖项对应的奖励与低级别奖项对应的奖励之差,但最终实际领取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在本措施实施有效期内获得的最高奖项对应的奖励。)
(四)开园投产奖励。对在陵水新开园投产的旅游主题公园进行奖励,中小型主题公园(总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不足600亩或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不足15亿元)奖励20万元;大型主题公园(总占地面积600亩及以上、不足2000亩或总投资15亿元及以上、不足50亿元)奖励50万元;特大型主题公园(总占地面积2000亩及以上或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奖励100万元。
(五)旅游宣传营销奖励。鼓励本县旅游企业单位开展陵水旅游产品和形象广告宣传。对旅游企业单位在合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和在本地及客源地的机场、码头、火车站、高速公路、城市大屏幕上进行陵水旅游产品和城市形象广告宣传的,其单次广告宣传费用50万元以上的,予以20%的广告宣传奖励。同一单位年度获得奖励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拨付流程
第六条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每年适时组织开展资金申报。申报单位根据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下发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四)申报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相关证明文件;
(五)申报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还需提供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证明、申报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合同复印件等;
(六)其他与资金有关的材料(必要的相关证明、证件、报表、合同等材料)。
第七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资金时,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指标的,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进行统计,并根据实际完成投资登录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投资数据。
第八条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或现场核查,并就是否已享受本县级同类奖励、是否依法纳税及实质性运营、是否诚信经营以及其他需要确认的有关情况分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根据评审意见及各部门意见核定奖补单位,通过官方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向县政府提交资金分配方案,经批准后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至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由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拨付到获得奖励的项目单位。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自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应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如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将取消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依法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奖励政策,如有符合国家、省、其他市县扶持奖励政策的可同时享受。如有符合陵水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如陵水其他奖励扶持政策有明确规定,按其规定享受。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海南省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发生变化,并与本暂行办法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海南省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暂行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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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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