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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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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高质量发展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府办规〔2023〕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陵水黎族自治县高质量发展基金(工商注册名为海南陵水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质量发展基金是指由县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县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基金总规模为40亿元,首期规模10亿元,根据投资进度,由县财政分年度通过预算安排。
第三条 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基金投资运作应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坚持落实全县发展战略、贯彻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支持重点区域和重要领域发展的政策导向,避免片面追求投资收益或对社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机制。
第二章 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五条 基金管理架构主要包括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基金管理人、基金出资公司和托管银行等。
第六条 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县政府分管财政县领导担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财政局,成员单位包括: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政府办、基金出资公司等。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基金管理人提出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审议市场化子基金年度设立计划;
(三)做好基金资金筹措工作;
(四)审议基金对外投资及投资退出方案;
(五)审议子基金设立方案;
(六)审议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议基金的非现金分配方案;
(八)审议基金的终止、清算方案;
(九)审议基金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变更;
(十)审议基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制度;
(十一)协调基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二)指导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科学决策、规范管理;
(十三)组织外部专家为基金投资重大项目提供必要的专业咨询意见;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认为需要提请县委县政府审议决策的,应根据程序提请县委县政府审议决策后执行。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管理、运营基金,基金成立首年以基金实缴规模为基数,按照1%的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次年开始以基金实际投出额为基数,按照1%的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基金成立首年的基金管理费按计提数全额支付,以后每个年度根据上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来调整按年度计提管理费的相应支付比例进行支付。
(一)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为:
(1)受托管理基金;
(2)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结合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需要,制订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市场化子基金年度设立计划和年度总结提交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
(3)负责开展拟投项目的尽职调查,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基金投资及投资退出方案,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建议书》,提交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
(4)按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要求,建立项目储备库;
(5)初步遴选子基金拟合作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子基金设立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
(6)对子基金进行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
(7)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
(8)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县财政局根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授权履行基金出资人职责。
第九条 陵水黎族自治县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陵水发控”)作为基金出资公司,主要职责为:
(一)作为有限合伙人(LP)与普通合伙人(GP)及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注册、设立和签订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相关工作;
(二)根据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决策,完成对基金的出资;
(三)委派三名委员参与组建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决策发表投资决策意见;
(四)出席合伙人大会,根据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决策发表合伙人意见;
(五)掌握基金运行情况和做好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六)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考核评价,如考核不合格或因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等情形,应按相关程序更换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建立基金专户。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金保管等有关事宜,并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督。
第三章 投资范围与基金运营
第十一条 基金投资领域主要涵盖基础设施、住房保障、数字经济、南繁育种、旅游业、生态环境、区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创新等。重点投资于县重大发展战略所涉及的重点企业、项目以及与重点发展产业相关的企业。
第十二条 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基金及其出资参与的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三条 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执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管理要求和相关政策法规,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存续期10年,其中投资期为7年,退出期3年。基金到期后如有投资项目仍未退出,确需延长期限的,应报县政府批准后与其他投资者按《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每次可延期1年,至多延期2次。
第十五条 基金门槛收益率设为年化6%,超过门槛收益部分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的20%作为业绩报酬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第十六条 基金主要采用“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 对于涉及县级重大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的项目可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以法人形式设立的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等未上市企业的股权,且需提请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 原则上基金投资单个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单个子基金的份额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子基金的20%,且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对于县重点项目、产业园区、早期科创类基金及“早、小、新”类投资项目,可以“一事一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比例,返投认定,让利条件等,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决策。
第十八条 基金投资市场化子基金应予以末位出资到位。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中可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基金出资公司可无需其他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资金拨付至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条 基金就任一投资项目取得项目投资的现金收入,在扣除基金实际支出费用及预计费用后的资金可用于滚动投资或直接进行现金收益分配。现金收益分配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按项目退出即分配原则。
第二十一条 在基金清算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基金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基金管理人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可以提出建议并进行评估,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应当根据不同组织形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基金协议,明确子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投资范围、基金规模、出资安排、存续期限、决策机制、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应公开透明,按照公开征集、基金申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公示等程序公开遴选子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子基金申报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以及风险承担能力;
(三)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原则上应注册在陵水黎族自治县,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子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并清算,存续期满后确需延长的应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投资县内企业的金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基金出资额的1.5倍。县内企业应开展实质经营活动,并包括下列情形:
(一)子基金所投企业注册地位于陵水黎族自治县内,且投资额应不少于基金出资额;
(二)子基金存续期内,所投企业迁入县内、被县内注册的企业收购或者在县内设立子公司;
(三)子基金设立后,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非县内政府投资基金新增投资的注册在县内的企业。
(四)子基金所投注册地位于县内企业,获得后续轮次融资的,融资金额可按1:1计算子基金返投认定额。
(五)子基金及其关联方协助陵水县完成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投资单个项目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管理人每年按照不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基金、子基金所投项目可通过公开上市、股权转让、基金份额转让、股权回购、减资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或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择机退出。
第三十条 子基金应当广泛募集社会资本,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省级资金开展联动投资,充分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共同撬动社会资本,扩大财政资金投资效用。
第三十一条 子基金一般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分配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子基金出资方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基金所持子基金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出资方优先购买。在子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以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购买的,以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3年起按照转让时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根据同股同权原则按当时市值确定。
第三十三条 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基金可以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按子基金返投任务完成情况对子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出资人实行分档让利。子基金投资县内企业金额达到基金出资额1.5倍、2倍和2.5倍的,基金可分别将该子基金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40%、60%和80%进行让利。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对基金运作中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基金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基金出资公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建立和实行容错机制,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市场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对于依法实施的投资运作,且未谋取私利,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县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以及合伙人大会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财务会计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修订、资本增减、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合并、清算等),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提交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 子基金应委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
(二)具有银行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近3年内无重大过失及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记录。
第五章 绩效考核评价
第三十九条 绩效考核评价是指以基金的发展定位、投资方向、撬动规模等政策目标为导向,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评价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及合规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十条 绩效考核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明确导向,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重点考核评价基金实施的政策性、引导性,考核基金在促进我县投融资模式创新改革,服务我县重点领域的重点项目落地,重点产业引入和补强薄弱环节等方面的效果。
(二)精准施策,科学考核。遵循基金运作规律,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在基金运作的不同阶段,设置差异化考核评价指标及权重。
(三)激励约束,注重实效。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与基金管理费支付比例挂钩,体现奖优罚劣。
(四)统一标准,公开公正。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有效,全面准确反映基金运营管理情况。
第四十一条 绩效考核评价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基金出资公司负责对基金整体投资运营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实行一年一评。首个考核年自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之日始(含当日)。每个考核年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出资公司开始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在四个月内完成考核。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并报告基金管理领导小组。
第四十二条 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包括政策指标、投资效益指标、规范管理指标等多个维度。根据基金不同的运作阶段,突出考核重点,分别设置不同考核指标、分值及得分规则(详见附件)。绩效考核采取百分制计算方法,总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总分达到65分(含)但未及80分的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总分达到60分(含)但未及65分的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总分未及60分的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较差。
(一)投资期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政策指标应主要考核基金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情况,撬动社会资本情况,投向县内项目情况,支持产业发展情况,资本招商;效益指标应主要考核是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包括投资领域、投资方式、项目储备情况、基金投资规模、被投项目融资情况等;管理指标应主要考核基金规范管理情况,包括信息报告、资金使用监管、风险控制、基金投资流程(尽职调查、入股谈判、协议规范签署、投后管理)等情况。
(二)退出期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政策指标应主要考核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目标完成情况;效益指标应主要考核基金退出期和基金保值增值情况,退出方案是否明确,退出计划是否完成,是否规范退出,收回资金是否按照协议的约定分配给投资人,是否存在退出亏损,评价期内投资项目是否保值增值,是否违反退出规定等。
第四十三条 绩效考核评价对象为基金管理人,考核评价内容为基金运营及管理情况,考核注重基金的整体性,不单独针对子基金或具体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评价。被考核评价对象及相关主体应积极配合做好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应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支付基金管理费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基金管理费按年度计提数的100%进行支付;良好的,按80%进行支付;合格的,按60%进行支付;较差的,按40%进行支付。
第四十五条 子基金应在有限合伙协议等文件中约定绩效目标,设定绩效激励约束条款,确保绩效评价结果在子基金层面的有效应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经县政府同意印发后生效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投资期基金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2.退出期基金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投资期基金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 | 分值 | 得分规则 | 得分 |
政策指标 | 30 | 1.基金对落实陵水县重大发展战略起到重要作用,有效地推动了某重点项目落地或某重点产业发展,推动了资本招商工作。本项满分10分,基金完成返投要求,未完成返投要求的,按照比例,扣减相应分数;或基金首个项目投资支持重大战略项目或重点产业领域发展,得分为满分。 2.基金撬动情况: 2.1考核指标A:基金(含子基金)总募资规模/财政出资规模 A≥4,得10分; 4>A≥2,得8分; 2>A≥1,得6分; 1> A≥0,得1分; 2.2考核指标B:基金(含子基金)及其带动的社会资本对目标企业投资金额/财政对应出资规模 B≥4,得10分; 4>B≥2,得8分; 2>B≥1,得6分; 1>B≥0,得1分; | |
投资效益指标 | 30 | 1.基金已投资项目在投资领域分布和投资方式符合基金设立方案规定要求的得10分,每有1个不符合的项目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2.基金储备项目(指已经签署投资意向书)≥5个的得10分,每有1个不符合的项目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注:单项目制专项基金本项得满分) 3.考核指标A:基金累计投资额/基金实缴总规模 A≥80%,得5分; 80%>A≥60%,得4分; 60%>A≥40%,得3分; 40%>A≥20%,得2分; 20%>A≥0%,得1分; 4.考核指标B:被投资项目累计新增融资额(以银行授信批复额为准)/基金投资金额 B≥4,得5分; 4>B≥3,得4分; 3>B≥2,得3分; 2>B≥1,得2分; 1>B≥0,得1分; | |
规范管理指标 | 30 | 1.基金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依法合规选择符合条件的托管银行实施第三方托管的得5分;没有建立第三方托管机制的,此项不得分。 2.基金在投资运营过程中闲置资金利用未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得5分,否则此项不得分。 3.基金依法合规经营,未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并未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罚的得5分;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罚的,此项不得分。 4.基金按照设立方案的要求按时完成信息披露的得5分, 每延迟一次扣一分,直至扣完。 5.审计机构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年度审计,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得5分,出具有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根据具体情况得1-4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不得分。 6.基金投资流程(尽职调查、入股谈判、协议规范签署、投后管理)符合协会或行业运作规范,建立了可续合理的投资决策和投后管理程序,满分为5分。 | |
基金管理人情况 | 10 | 1.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经营,未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并未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罚的得5分;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罚的,此项不得分。 2.基金管理人经营稳健、团队稳定,体现管理基金的专业能力。(优秀5分,良好4分及格3分,较差2分,很差0分) | |
加分项 | 10 | 落地国家级、省级重大项目投资(项目实际总投资额达到30亿元)的,每一项加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
10 | 引进县外重大项目、基金的(项目实际总投资额达到10亿元,基金投资县内项目达到2亿元),每一项加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
10 | 投资企业上市的(含在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北交所、新三板、纽交所、纳斯达克等上市企业),包括以参与设立子基金形式投资企业的,每一项加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附件2
退出期基金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 | 分值 | 得分规则 | 得分 |
政策指标 | 20 | 基金对落实陵水县重大发展战略起到重要作用,有效地推动了某重点项目落地或某重点产业发展,完成资本招商工作。本项满分20分,基金完成返投要求,未完成返投要求的,按照未完成比例,扣减相应分数。 基金对重点产业发展及资本招商工作有重大推动作用情形的,由子基金管理人向母基金管理书面报告业绩,母基金管理人上报基金领导管理小组,形成评议得分。 | |
基金退出计划指标 | 30 | 1.考核指标A:基金投资项目退出方案已明确的占比 A=100%,得10分; 100%>A≥80%,得8分; 80%>A≥60%,得6分; 60%>A≥40%,得4分; 40%>A≥20%,得2分; A<20%,得0分; 2.考核指标B:根据基金退出计划,基金实际退出投资项目的总金额/基金按计划应退出投资项目的总金额 A=100%,得10分; 100%>B≥80%,得8分; 80%>B≥60%,得6分; 60%>B≥40%,得4分; 40%>B≥20%,得2分; B<20%,得0分; 3.基金退出投资项目收回的资金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给投资人,未违反约定违规使用资金的得10分;违反约定违规使用、挪用资金的得0分。 | |
基金退出收益指标 | 20 | 主要考核基金退出期和基金保值增值: 1.项目暂未全部完成退出时:已退出项目投资收益率全部达到基金门槛收益率要求的,得满分10分;投未满足目标收益率要求的,但实现保值增值情形的,按照实际收益率与目标收益率要求之间差额,每降低10个BP,扣减一分方式,给予评分;每发生一个项目退出亏损的,扣3分,扣完为止。 2.基金已投项目全部完成退出时:基金整体收益率符合目标收益率要求的,得满分10分;未满足目标收益率要求的,但实现保值增值情形的,按照实际收益率与目标收益率要求之间差额,每降低10个BP,扣减一分方式,给予评分;基金整体收益率出现亏损的,得分为0分。 | |
基金规范管理情况 | 20 | 1.基金在投资运营过程中闲置资金利用未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得5分,否则此项不得分。 2.基金依法合规经营,未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并未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罚的得5分;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罚的,此项不得分。 3.基金按照设立方案的要求按时完成信息披露的得5分, 每延迟一次扣一分,直至扣完。 4.审计机构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年度审计,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得5分,出具有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根据具体情况得1-4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不得分。 | |
基金管理人情况 | 10 | 1.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经营,未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并未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罚的得5分;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罚的,此项不得分。 2.基金管理人经营稳健、团队稳定,体现管理基金的专业能力。(优秀5分,良好4分及格3分,较差2分,很差0分) |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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