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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新村镇革命路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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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新村镇革命路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
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实施新村镇革命路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需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新村镇革命路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新村镇革命路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
二、征收范围
新村镇革命路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范围(附件1)
三、征收主体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6月10日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革命路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陵府〔2023〕129号)(附件2)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范围内,违反规定实施新建、扩建、临建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以补偿;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性质、面积进行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签约的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本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有义务提供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手续。
附件:1.新村镇革命路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范围图
2.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革命路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陵府〔2023〕129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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