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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黎大道(演村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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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办〔2024〕35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黎大道(演村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黎大道(演村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十五届县委常委会第79次会议和十六届县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5日
文黎大道(演村段)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文黎大道(演村段)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2012年至2016年在文黎大道项目征地实施过程中,黎安镇人民政府分别与演村32户拆迁户签订了《文黎大道后岭演村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原协议约定其中的30户拆迁户安置在黎安海风小镇,2户拆迁户只领取过渡安置费和住房安置补贴。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撤销中共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工作委员会、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琼编〔2020〕4号)、《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文件要求,决定撤销中共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工作委员会、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及相关事业单位,设立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该局设立后,原协议所约定的30户拆迁户所安置的海风小镇功能发生调整,不符合拆迁户安置,已无法按原协议约定进行安置。现由黎安镇人民政府牵头,与拆迁户重新签订新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新协议生效的同时,原协议解除。黎安镇人民政府多次召开座谈会与32户拆迁户重新商议补偿安置事宜,并根据拆迁户的补偿安置意愿整理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和新协议。新协议签订后,如安置房屋已分配给拆迁户或者安置补偿金已拨付到拆迁户账户,政府将不再向拆迁户支付过渡安置费及住房安置补贴等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费用。因房屋搬迁等产生的费用,由拆迁户自行承担。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一)房屋产权调换。以海风小镇安置房面积置换黎安镇林场安置房。按照原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安置陵水县黎安海风小镇安置房的面积(每栋252平方)置换黎安镇林场安置房,按1:1比例调换。
如拆迁户应安置房屋面积大于本次林场安置房源能提供的最大房型面积,则从现安置房源中选择一套或多套安置房。应安置面积必须大于其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部分依据海南睿泽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黎安林场安置区(第一期)项目建设的《资产评估报告》琼睿泽字〔2022〕(第0502号)评估结果,即以每平方米65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二)货币补偿。按照原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安置海风小镇安置房的面积(每栋252平方),按黎安镇林场安置房价格(依据海南睿泽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黎安林场安置区(第一期)项目建设的《资产评估报告》琼睿泽字〔2022〕第0502号)评估结果,即以每平方米65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三、其他事项
(一)原协议里已明确“村内另有房屋的,不再享受永久安置房分配”条款的拆迁户,须提供无房证明材料方可进行补偿安置。
(二)原协议中只领取过渡安置费和住房安置补贴的2户拆迁户,其儿子也在32户拆迁户当中,如新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屋已分配给其儿子或者安置补偿金已拨付到其儿子账户,政府将不再向上述2户拆迁户支付过渡安置费及住房安置补贴等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费用,且原协议自行解除。
(三)原协议中未明确具体安置海风小镇别墅栋数的陈陵、陈石茂、陈明权、陈明强等4户拆迁户。黎安镇人民政府以陵水文黎大道(演村段)项目用地启动征收工作的2012年度作为基准日,确定其应安置的安置房户数和面积。经黎安镇人民政府与陈陵、陈石茂两户拆迁户确认无异议,陈陵符合安置1户安置房条件,安置面积252平方米。陈石茂符合安置2户安置房条件,安置面积504平方米。陈明权、陈明强因应安置房户数和面积问题存在争议,待明确后报县政府审批再予以解决。
四、征收补偿工作中的特殊情形和本方案规定未明确的事宜,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为准。
五、本实施方案自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执行。
六、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镇人民政府。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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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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