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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新院区道路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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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办〔2024〕37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新院区
道路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新院区道路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新院区道路项目
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新院区道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选址于陵水县黎安镇后岭村委会演村,根据青苗及地上附属物、坟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根据《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文件,对本项目涉及的土地、房屋、坟墓、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补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等法律法规,本项目所涉及的土地、房屋、坟墓、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由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征收单位”)组织实施。
(三)户的认定。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独立作为特殊“分户”: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2.未婚,但年龄已满18岁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四)征收工作实行三公开(即实施方案公开,青苗及地上附属物、土地、房屋面积公开,评估结果公开)
二、征收范围(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本项目选址陵水县黎安镇后岭村委会演村,用地主要涉及黎安镇后岭村委会演村第一、二经济社。总面积0.7469公顷(即11.2035亩)。项目用地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需连带征收的以实测为准)
三、补偿标准
(一)青苗征收补偿
青苗采取包干模式,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土地征收地上青苗补偿包干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陵府函〔2012〕190号)、《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统筹包干标准的批复》(陵府函〔2015〕232号)执行。
(二)坟墓征收补偿
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迁坟补偿奖励标准>的通知》(陵府办〔2018〕7号)执行。
(三)土地征收补偿
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
(四)房屋征收补偿
1.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结合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被征收人必须是后岭村委会演村户籍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才享有安置房资格。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被征收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
2.房屋评估价格具体以第三方专业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为准。
3.坚持对积极参与和配合征收安置工作的被征收人给予优先选房和适当奖励,坚持依法征收和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原则。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补助奖励
(一)安置对象
本项目范围内系后岭村委会演村户籍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被征收房屋权属人。
(二)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主要为房屋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2种。
1.房屋产权调换: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第三十条执行。调换房屋房源为黎安林场安置区(一期)5#楼。
2.货币补偿: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3.不得调换安置房的情形:简易棚、临时建筑、生产用房、非居住功能的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及不符合规定修建的其它房屋。以上不得调换安置房的地上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和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4.被征收人按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的时间先后顺序享有优先选房权,如同一时间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的按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5.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征收单位联合后岭村委会依法组织调查、测绘并认定的成果,报征收单位领导小组审批。本方案所指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三)补助奖励
1.安置房无法交房情况下由政府按每户1000元/月补贴标准为租房费用。被征收人在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一次性发放24个月。被征收人延后签约或搬迁的,每延后一月,则扣除延后月数对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至延后月数届满24个月止。24个月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安置的,继续按每户1000元/月补贴标准发放临时过渡补助。
2.搬迁补助费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第三十九条执行。
3.被征收人在下列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10%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
(2)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5%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
(3)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3%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
(4)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90日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不享受奖励;
五、社会保障
(一)本项目范围内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系后岭村委会演村户籍的,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陵府办函〔2021〕49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批准后,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二)本项目范围内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系后岭村委会演村户籍的,如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三)本项目范围内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系后岭村委会演村户籍的,如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六、本实施方案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征收补偿工作中的特殊情形和本方案规定不明确的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充政策执行。
七、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镇人民政府。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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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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